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3-08-30来源: 编辑:刘少辉点击:

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发展我校研究生教育,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在校期间从事创新性科学研究,建立新型的研究生培养和激励机制,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 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奖助学金包括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助学金(基础助学金、勤工助学金、岗位助学金、生活补助金)、特殊困难救助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工作,我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由我校在每个学年初成立。校主要领导任组长,校主管领导、 各处室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任组员,负责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我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应体现在当年的奖助学金评选通知文件中。

第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主管领导、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负责人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等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综合处为我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我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组织部署我校奖助学金评审整体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三章 经费来源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专项经费拨付。学业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由中央财政经费和其他教育经费组成,我校统一拨付。社会奖学金的经费由相关海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提供。

第八条 研究生基础助学金、勤工助学金、生活补助金(部分)、特殊困难救助金由中央财政经费、其他教育经费组成,我校统一拨付。研究生岗位助学金、生活补助金(部分)由培养单位自筹经费、临床科室收入、导师或课题组科研经费等共同组成。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经费来源为相关承办银行。

第四章 奖学金奖励对象、标准及评审

第十条 奖学金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研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当年新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包括普通硕士、推免硕士、普通博士和推免直博生)。社会奖学金由热心于我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海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捐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或具有专项特长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十一条 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业成绩优秀,积极开展科研和社会实践,并取得良好进展或成果。

(五)以下情况不得参加奖学金评选:1.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受到纪律处分,处于处分期内的;2.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3.参评材料弄虚作假的;4.拖欠学费,且不采取积极措施缴费的;5.存在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与比例

(一)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教育部按照在校生规模、培养质量等在每年6月份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到我校,我校按照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对国家奖学金名额进行分配。名额分配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

(二)学业奖学金

博士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奖励标准分别为20000/人、12000/人、6000/人,覆盖比例分别为15%35%40%。硕士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奖励标准分别为15000/人、10000/人、5000/人,覆盖比例分别为8%12%20%

(三)新生奖学金

奖励标准为普通博士6000/人,推免直博生10000/人,普通硕士3000/人,推免硕士8000/人,覆盖比例均为100%

(四)社会奖学金

资助标准和覆盖比例根据各奖项自行设定。

第十三条 奖学金申请步骤

(一)个人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向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同学须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同学须如实填写《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附件2),同时提供代表性成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指导教师须对研究生本年度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状况及其综合表现作出评价并签署意见。新生奖学金无须申请,由我校根据研究生生源统一发放。社会奖学金按照各自细则标准进行评选。

(二)培养单位评审

各培养单位按照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奖学金评审方案,客观、公平、公正地组织评审。其中,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须公开答辩、统一评审。

非我校直属培养单位,以及按比例分配名额不足1人的我校直属培养单位的国家奖学金评审,由 统一组织。在国家奖学金评选通知发出后,由培养单位按通知内容推选优秀学生,评选工作由研究生综合处组织实施。

(三)培养单位公示

各培养单位须按时将奖学金评审结果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评定结果报我校审核。

由 统一组织的部分培养单位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须按时在各相关培养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评定结果报我校审核。

(四)学校审核及公示

我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各培养单位上报推荐人选,并将确定的推荐人选在我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报上级部门审批备案。最终评定结果须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研究生。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诉

(一)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本培养单位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二)如研究生对本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委员会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五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增加工作透明度。各培养单位奖学金评定细则须报送我校备案,并在评审开始前向学生公布。奖学金评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坚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坚决杜绝徇私舞弊,对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当事人的评选资格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一般应分培养层次(博士/硕士)、分年级进行。推免直博生在前2年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奖学金;经中期考核合格后,在后3年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奖学金。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评选不限定参评次数,参评论文、奖励等资料成果发表或授予时间均限定在参评学年(前一年91日至当年831日之间)。

第五章 助学金资助对象、标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基础助学金面向非定向研究生,不包含定向生。研究生勤工助学金面向参加助教、助管和助理辅导员工作的研究生。研究生岗位助学金面向承担科研、临床任务的研究生。研究生生活补助金面向需要离开所在培养单位到其他医院(住院医师规培基地)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临床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简称院外轮转生)。

第十九条 研究生基础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由我校实施发放(科研项目计划博士研究生由导师科研经费资助,资助标准相同),具体发放规则为:

(一)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2250/月(包括国家助学金1250/月),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1500/月(包括国家助学金500/月)。

(二)推免直博生在前2年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研究生基础助学金;经中期考核合格后,在后3年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研究生基础助学金。

(三)研究生休学期间,停止发放基础助学金,复学后次月起恢复发放(补发当月)

(四)退学研究生,自发文批准之日起停止发放基助学金。

第二十条 研究生勤工助学金是为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设立,研究生通过担任助教、助管、助理等可获得相应津贴。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以提升生综合素质为原则。助教承担部分课程教学辅助工作;助管承担我校及培养单位行政管理辅助工作;助理辅导员承担研究生班级日常管理辅助工作。研究生助教、助管、助理辅导员岗位按需设定,公布后面向在校研究生招募。研究生个人申请应聘,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培养单位奖助学金工作评审委员会批准确定。

研究生勤工助学金总额由我校根据全日制研究生在校生人数、按每生1200/年标准拨付给各培养单位。勤工助学津贴根据实际工作量确定,不高于200/天、2000/月。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岗位助学金是为激发研究生科研及临床实践积极性,提高生活待遇设立包括科研岗位助学金、临床岗位助学金,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实施发放。院外轮转生的临床岗位助学金,由其进行临床工作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简称规培医院)发放,要求资助标准与规培医院临床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相同。

具体资助标准根据各培养单位、导师或课题组、临床科室实际情况,由培养单位自行制定,基本要求包括:

(一)博士研究生不低于1000/(一年级),1500/月(高年级)。

(二)硕士研究生不低于500/月(一年级),1000/月(高年级)。

岗位助学金发放情况是我校进行培养单位招生名额配和导师资格认定、招生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每学年,研究生院会对研究生岗位助学金情况进行统计, 对于不按最低额度发放岗位助学金的导师及相关培养单位,我校将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和教育经费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生活补助金用于补助院外轮转生的通勤支出。由我校按每生6000/标准拨付给院外轮转生所属培养单位(从国家下发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培养补助经费支出),要求培养单位至少等金额匹配资助,生活补助金总金额按不低于1000/月的标准下发给院外轮转生。

第六章 特殊困难救助金资助对象、标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特殊困难救助金面向全日制研究生,用于救助研究生家庭经济状况特别困难、研究生家庭或所在地遭遇特大自然灾害或事故、研究生本人突发重病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特殊困难救助金的资助标准根据困难情况分为三档:3000/人、5000/人、8000/人。原则上每生每学年最多申请1次。我校每年特殊困难救助金的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章 资金管理及发放

第二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要严格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于每年1230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研究生新生奖学金于每年1130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研究生助学金每月月底前按月发放给研究生。

第二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在校超过3年、博士研究生在校超过4年、直博生在校超过6年的,不再参加各类奖学金评定,不再获得研究生基础助学金。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特殊困难救助金由符合条件的研究生于每年10月份向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突发重大困难时临时申请),如实填写《研究生特殊困难救助金申请审批表》(附件3),同时提供相关证明。由本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和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由我校发放特殊困难救助金。

第二十九条 在突发重大困难时研究生临时申请特殊困难救助金,自《研究生特殊困难救助金申请审批表》上交日起30个工作日内,须完成相关审核批准和救助金发放工作,酌情予以公示。

第八章 其他资助

第三十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同学于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应向我校递交贷款申请确认或入学确认所需相关证明材料,按照银行要求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16000/年的助学贷款,并按照贷款银行相关规定于毕业前夕签署还款协议。

第三十一条 为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及以上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流程与相关要求可参阅《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及《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91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如国家出台新的奖助政策涉及本办法内容,则以国家最新政策为准,本办法将作相应调整,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 负责解释。


附件: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 _____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

3.研究生特殊困难救助金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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