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0-07-27来源: 编辑:严毅飞点击: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 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本校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 研究生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党团关系等)(定向、委托培养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等研究生按协议书规定),按学校规定到本校各培养单位教育管理部门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凭有关书面证明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无故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各培养单位教育管理部门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身份证、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思想品德不合格,或者应届本科毕业生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当年招生计划。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 1、身体原因;2、家庭原因;3、录取为学术学位博士新生入学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硕士毕业、学位证书; 4、创新创业;5、参军入伍。

研究生因身体原因、家庭原因、学术学位博士入学前未能取得国家承认硕士毕业、学位证书以及申请创新创业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参军入伍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入学后,一般应进行健康复查。身心健康状况经诊断认定暂时不宜在校学习且通过治疗可在一年内达到招生身心健康标准者,暂不予注册,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录取为学术型专业博士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入学时(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毕业、学位证书者,如有正当理由,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本校各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北京协和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时返校,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培养单位教育管理部门报到、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在开学两周内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在校研究生应征入伍,应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等具体规定按《 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

第九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按阶段定期进行考核与分流:

    一、每一学年结合课程学习进行学年鉴定。

    二、第二学年结合中期(阶段)考核进行学年鉴定,经过考核:

(一)硕士生优秀者转为博士生培养,合格者继续硕士生培养,不合格者终止学习;

(二)博士生合格者继续博士生培养。不合格者终止学习,无硕士学位者,可改做硕士论文,按硕士毕业;

(三)直博生进入博士阶段前的考核按照硕士生的考核程序进行

    三、研究生第三年学年鉴定结合毕业鉴定进行。

第十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一般不应延长。硕士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年;博士生学习年限为三到四年;直博生、硕博连读生为五到六年。如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习计划,须提前三个月由导师提出申请,经培养单位教育管理部门向 递交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不得擅自延期或先延期后报批,延期时间一般为一个学期,如需要再次延期必须重新申请,总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延长期间经费自理。如延期一年仍不能到达毕业要求者,按结业处理,学校可为其出具学习成绩单。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成绩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可准予提前毕业,但在学校时间不得少于两年,并按规定办理提前毕业手续。研究生改变毕业时间,需要列入就业计划,应提前报 就业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必修课考试一学期内有一门不及格可以补考一次,或选另一门课重修(重修课程必须与不及格课程性质相同,学分相近)。必修课同一学期内无故缺考两门以上(含两门)、考试两门以上(含两门)不及格或一门不及格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不再给补考机会,按退学处理。在校期间,必修课累计不及格课程超过三门(含三门)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结合研究生中期(阶段考核)完成,以《 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  研究生以申请选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研究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情况详见《 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十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创新创业活动,对申请创新创业者,建立创新创业档案。

十六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经学校批准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由学校研究生教育委员会根据各学科培养方案予以认定,符合培养方案要求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 研究生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八  学校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十九  研究生因病休假,应事先持北京协和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请假。短期病假(两个月之内)由培养单位批准,报 备案。两个月(含两个月)以上由培养单位报 批准。

二十  研究生因事离校,必须事先请假。时间在四周以下者,由导师、科室和所院领导批准;四周以上(含四周)者由所院报 批准。研究生未经批准不参加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的教学活动的按旷课处理。

二十一  研究生在校期间,因工作、学习需要到境外参加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会议或短期培训或交流学习,需有会议通知或对方邀请函以及费用担保书,由个人提出申请、导师和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所院同意后报 批准。临床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一般不允许到国(境)外交流学习,在校学术学位研究生及临床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因学业需要到()外医学院校和科研机构进行学习交流及培训者必须在完成全部学位课程和中期考核之后获准外出者,必须按时返校,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研究生未经导师、所院同意,或非完成论文需要而申请出境进修的,学校不予批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二十二 研究生可以在学籍和培养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

二十三  研究生因病经北京协和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确需休养两个月以上,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由本人申请,导师、科室及所院领导同意,报 批准后,可以休学。

第二十 研究生因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其所在培养单位认为应当休学者,经 批准,可以休学。

二十五  凡在校期间生育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二十六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 超过一年。因病休学期满者,应持北京协和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办理复学手续。经本校复查合格者,准许复学。复学后,其毕业时间顺延。

二十七  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或休学满一学年仍不能复学的研究生,作退学处理。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二十八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休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研究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路费自理,户口在学校的不迁出,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基本助学金。

(三)因患病休学者,其医疗费按《 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办理。

(四)因生育休学研究生的有关政策问题按《 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五)研究生休学期间,所有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学校不对研究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问题负责。

二十九  研究生因创新创业需要申请休学者,可延长休学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含两年)。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休学期满,经申请批准后可复学。

三十  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保留学籍期满,经申请批准后,可复学。

 第六章  转专业和转学

三十一  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完成被录取专业的学业。研究生在学期间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情况按照《关于研究生转导师、转专业、转培养类型、转所院培养的管理规定》执行。

三十二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  研究生转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转入专业导师同意,认为符合转入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者,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者经两校同意后,由北京市教委和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并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三十四  学校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章  退学

三十五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二)培养单位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无力完成学位论文者;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因病休学期满、身体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北京协和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者;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学者。

三十六  凡研究生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退学的,应由本人、导师或所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和所院研究生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所院领导同意,报 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凡因学校认为不符合培养要求做出予以退学的处理决定的,经 审核后,报院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报北京市教委备案,办理退学手续。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

三十七  研究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它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研究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明;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三)退学的研究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明。

)定向、委培研究生,退回原单位。

三十八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者,参照《 学生申诉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三十九  本校研究生实行春季、夏季两次毕业,春季毕业生随下一年级就业派遣。

第四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在离校前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研究生结业1年内达到毕业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本人递交换证申请导师、科室及所院领导同意,报 批准后,可以结业换毕业,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  学习满一学年以上成绩合格,未达到结业要求的退学研究生,学校颁发肄业证明书。学习不满一学年者,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而退学者,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四十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四十四  毕业、结业的研究生按国家规定就业。

四十五  研究生学籍由本校 及各所院教育管理部门分级管理。研究生入学后由培养单位建立技术档案。学年鉴定、奖惩材料存入研究生个人人事档案。研究生毕业时,其技术档案交由 存档。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四十六 本校研究生春季毕业日期为每年1月5日,夏季毕业日期为每年7月1日,与发证日期一致。

四十七  本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校不提倡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等重要学籍信息。凡在校期间申请变更姓名、身份证号等重要信息者,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公安部门姓名变更证明(须体现变更时间)、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等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并出示身份证原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研究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四十八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时维护研究生学籍学历信息,并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四十九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查出,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本校将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本校将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本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五十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本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学位授予

五十一 符合《 学位授予规定》和《 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论文的规定(试行)》的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一章  附则

五十二  本细则中“培养单位”指本校所属学院级所院和与本校有研究生招生培养协议的挂靠单位。

五十三  本细则经学校2017615日院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同时抄报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五十四  本细则自201791起开始执行,原《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五十五  本细则由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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