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诉实施细则
时间:2020-07-27来源: 编辑:严毅飞点击:

学生申诉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章程》及《 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等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本校提出意见和诉求。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 拥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对在 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 申请学位人员及进修生的申诉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四条  学生必须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组织机构,申诉委员会人数为单数,其组织人员包括学校相关负责人、院校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教务处、学生处、 、保卫处、护理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政策法规室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视申诉的性质可以临时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为咨询顾问。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本细则所指的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做出申诉复查决定;

(四)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等复议意见报院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并将申诉处理结果送达申诉人或代理人;

(五)对学校各部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为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校办公室(政策法规室)。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处理申诉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召集人一般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担当。申诉委员会召集人应当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召集人职责如下:

(一)决定申诉委员会开会的时间、地点;

(二)主持申诉委员会有关会议;

(三)决定申诉委员会会议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四)就相关事项询问当事人或有关职能部门;

(五)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复查结论的建议意见。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号、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目、培养单位、班级、专业、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三)申诉人签名及日期。对申诉材料不齐备者,应要求学生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

(一) 超出申诉范围或超过规定期限的;

(二)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申诉复查决定书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三)已就申诉事项提起诉讼,并已被受理的;

(四)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细则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在未作出复查结论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终止复查工作。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一)提取原处理的原始材料,对原处理予以复查;

(二)听取申诉人或代理人的申辩,向申诉人或代理人进行书面询问;

(三)听取原处理部门以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四)对申诉人或代理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应及时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学生完备的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或代理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六条  对学生申诉的复查结论应当由申诉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开会作出,若申诉委员会成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通过投票表决作出结论。该复查结论为最终结论,学校不再受理学生针对该复查结论的申诉。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的会议内容应当进行笔录,并由召集人和记录员签名。询问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会议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案由;

(二)召集人和申诉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其他情况;

(三)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

(四)会议的过程;

(五)事实和认定的证据;

(六)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应根据复议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原处理认定事实清楚,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决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并重新提交院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在申诉期间,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二十一  申诉委员会将书面意见报院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及时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相关部门。复查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送交学生的代理人、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或者邮寄送达,或者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后视为送达)。

第二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学校2017830日院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同时抄报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791日起施行。原《 学生申诉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 负责解释。

 

 

为您推荐

研究生会 研会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Baidu
map